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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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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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智能化环保节能立式磨粉机已经新鲜出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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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利弊

  •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试行)陕西省自然

    2006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维护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和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

  •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方法(试行)

    2011年5月22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 图案背景 纯色背景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

    2022年12月13日  为维护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和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 财政法规管理系统

    2008年2月28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 2006 〕 694 号 )、《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为维护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和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

  • 财建[2006]695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指南]

    2016年4月3日  关于印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6]69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矿权采矿权

    2010年2月2日  为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所形成股权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折股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

    2006年10月25日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接到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联合批复同意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文件后,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

    2006年11月29日  为维护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和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

    2006年10月25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本着自愿原则,报经批准后部分或全部以股份方式缴纳。折股股份按应缴价款占探矿权、采矿权人净资产的比例计算。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7

    2015年2月2日  2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695号) 3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折股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财建〔2009〕623号) 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工字〔1996

  • 财建〔2008〕2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

    2020年2月16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失效】 2008年2月28日 财建〔2008〕22号 全文失效,失效依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03号 ) 经国

  •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是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0月25日(财建[2006]695号)发布的一项行政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2014年0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2014年8月14日  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再次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有多项涉及矿业及国土资源系统。 根据通知,国务院将取消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事项。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

    2022年12月13日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和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 [2006]102号)和《财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

    2008年2月28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6〕694号)、《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试行)》 (财建〔2006〕695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深化煤炭资源有偿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

    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批准以折股方式缴纳 的,其股份按拟折股的价款额占企业净资产的比例进行计算。折股所形成的股权按照以下原则管理: (一)由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以折股方式缴纳所形成的股权划归中央地质

  • 财政法规管理系统

    2008年2月28日  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 款审批事宜。 其中: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实中 央

  • 关于加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年1月7日  第十六条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第十七条 对于国土资源部登记的油气等重点矿种,国土资源部可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出让收益基准率、分期缴纳等制定统一标准。

  • 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重点新闻有色金属

    2014年12月24日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 国土资源部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取消 今后不得以折股

  •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业

    2019年11月8日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新设立矿业权或已设立矿业权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已经处置但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

    2006年10月25日  为维护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和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 煤炭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

  •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

    2006年12月20日  第四条 符合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可以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权限提出申请。其中属于中央审批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可通过主管部门或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申请;属于地方审批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可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

    2008年7月1日  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审批 事宜。其中: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

  •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 道客巴巴

    2012年1月14日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和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006]1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 财政法规管理系统

    2006年10月25日  四、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 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 2 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 60%; 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 10 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 20% 。

  • 财政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4年2月16日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 2006 〕 695 号)第六条:“对符合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

    2015年2月2日  2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695号) 3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折股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财建〔2009〕623 号) 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工字

  • 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湘财建〔2007〕75号)

    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4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30%。 分期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对新出让的矿业权,矿业权人必须在签订出让

  • 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折股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5月23日  第一条 为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所形成股权的管理,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财建〔2006〕695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地勘基金持有股权的管理。

  • 财建[2006]695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指南]

    2016年4月3日  关于印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6]69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 [2006]695

  •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sxxz

    2018年6月15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处置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若存在欠缴,按本办法只加收滞纳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之前已处置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按原规定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

    2017年6月29日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

    六、关于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审批事宜。对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包括经批准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确有困难,且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

  •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豆丁网

    2011年11月30日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时间:15:51:56(2006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695 号文印发)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和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根据

  •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从何时开始征收百度知道

    2016年10月13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二、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

    2013年6月17日  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开展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2010年9月20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 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

    2018年10月22日  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 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 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 分成。 二、申请在先

  • 山东省财政厅 政策文件库 关于加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2019年1月7日  七、经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的,不再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八、欠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豆丁网

    2008年7月14日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 第一条为维护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和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

  •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业

    2019年7月23日  1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低于前款规定的一次性缴纳金额,同时以“招拍挂”等市场方式出让的,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

  •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 豆丁网

    2008年12月17日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 权,采矿权价款的企业选派人员进入董事会或股东会,并依法履行职责¸对由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在意见表决前中央地勘基金管理机构须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请示后决策¸ 第¸¸¸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

    2020年1月19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 《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建 [2006]694 号) 、《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 试行) 》 ( 财建 [2006] 695 号) 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深化煤炭资源有偿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

    2014年8月12日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取消 今后不

  • 浙江政务服务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五、关于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 问题。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审批事宜。其中: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